查良镛:香港终审法院没澄清问题
(香港讯)香港前基本法起草委员查良镛昨天针对终审法院就1月29日判词所作澄清
,向《文汇报》发表意见。
查良镛说:“我目前不担任任何公职,也不从事法律工作,只以关切香港繁荣稳定
,关心香港人的整体福利、重视法治及一国两制的观点作为一个普通居民的身分谈谈我
的感想。”
他说,第一,基本法必须严格遵守。基本法第158条规定:“……如本港特别行政区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本港特别行政区关
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
终结判决前,应由本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
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本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
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
终审法院在1月29日及2月26日所作的判词,都关系到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否则
的话,何以特区政府要派律政司长到中央去解释,而这次律政司申请澄清后,又指明是
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部分),然而终审法院并“没有”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
,请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
他认为,这并不是忘记了,因为1月29日和前天的判词中都明确提到基本法第158条
。“明明知道有此规定而故意不遵守,那算是什?或者,终审法院认为这不是作出判决,
所以不必请求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二,前天判词中最后一段的意思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任何行动如果
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及其程序,则本法庭接受、并不能质疑其权威性。这个意思,其实只
是重复上次判词中引起重大争议的那一段话,丝毫没有改变或澄清。
他指出,上次判词中说:“因此,这要由本地(香港特区)的各级法院来裁决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的一项行动是否符合于基本法,当然要根据基本法本身的条款
来作为根据。”所争议的是:终审法院认为,香港的各级法院有权裁决人大或其常委会
的行动是否符合基本法(判词中说:“不符合基本法的所有法律均属无效。”)中央则
认为:“特区各级法院‘无权’裁决人大或其常委会的任何行动为有效或无效。”终审
院现在改一种说法:“只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何行动符合基本法,本法院便接受其权
威性,不予质疑。”意思完全一样,你如符合,我就不来过问。你如不符合,我就怎样
,怎样,不加明言,心照不宣。(意思仍然表示特区法院有权裁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行
动有否违反基本法。)他说,作一个简单易解的譬喻,好比有人说:“你如犯法,我就
拘捕你,审判你,罚你坐牢。”你就质询:“你又不是法官、警察,有什么权力拘捕我
,审判我,罚我坐牢?”那人说:“好吧,我来作一澄清:你如不犯法,我就不拘捕你
,不审判你,不罚你坐牢。”问题不在你犯不犯法,而在他有没有权力裁决你是否犯法
?这就是问题的基本在于“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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